导读:在大趋势面前,医生的情怀是一文不值的。在这个时代,如果情怀真的有用,那诺基亚、锤子也就不会倒了。

作者:叶正松,来源:江淮医学

在说这个案例之前,先让我们把时间调回到12年前。我们回顾一下那个难以忘怀的悲剧之痛。

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湖南来京人员肖志军和妻子李丽云,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时,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

医生们诊断,肺炎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腹产。按照规定,进行任何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陷入昏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但是,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军时,可是,肖志军却拒签。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死者“丈夫”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医院院长亲自到场、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

一名住院的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他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肖志军自言自语道:“她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他又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服下不能打动他,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肖志军仍然拒绝,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精神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无奈之下,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

晚7点20分,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抢救无效,与腹中孩子双双身亡。李丽云死后,年11月23日,李母进京拒绝承认“女婿”。因为,她发现女儿和肖志军之间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年1月,医院和肖志军告上了法庭,但由于一直找不到肖志军的下落,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李丽云父母撤销了对肖志军的起诉,医院成为了该案的惟一被告。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法院判定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构成侵权。但是,尽管如此,医院依然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10万元精神损失费。李丽云父母不满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索赔万元。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得当,维持原判。

此事虽然过去十多年,但孕妇就医,家属签字的问题,一直存在,困扰着临床,历史不断惊人的重演。年7月1日,一名19岁的女性患者,因剧烈呕吐,不能进食,到在海口市秀英区某卫生院求医。彩超检查示:宮内妊娠单活胎,大小约8周左右。于是,次日,医院。当时尿沉渣检查:尿酮体++,尿蛋白+。医生建议住院。在办理住院过程中,患者突然无明显诱因出现晕倒,持续数秒后恢复,伴有头晕、乏力,无胸闷、气促。无心慌、心悸,无视物模糊等不适症状。当时予以建立静脉通道补液、吸氧等对症处理。患者入院后神志障碍持续加深,7月3日凌晨1:30,医生与家属沟通目前病情,建议行头CT检査,排除颅內出血可能。

但是家属经商量后,说CT有放射性,会影响胎儿,坚决不肯行CT检查,要求继续观察,并且签字为证:了解病情,拒绝检查,后果自负。

7月3日上午8:00,医生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要求行头颅CT检查,以除外脑血管意外和器质性病变,但仍然遭到家属拒绝,并再次签字:拒绝头颅CT,后果自负。

无奈之下,医生只好密切监测病情变化。但是患者神志障碍进一步加深,于是,医生只好强制进行CT检査,以明确病因。头颅CT示:

1.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水肿。4.右侧颞叶低密度影。建议必要时MRI、CTA、DSA等检查。遂请神经外科会诊,考虑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形成,生命岌岌可危,予以转神经外科治疗。女方家人找男方要钱,男方没钱。问题是这小“夫妻”俩根本就没有领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既然不是法律上“夫妻”,那么,他们想当然的认为不是患者法律上的监护人,自然就无权签字。在他们看来,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签字,不具备法律效果。于是,男方和女方家人就一起跑到省卫计委去闹,去施压,要医院赔钱!医院指示,妥善处理好该纠纷!

但是,怎么妥善处置?领导没说。不过,即使没说,我想大家也猜得到,无非是息事宁人,花钱消灾。再不济,估计也得来个无过错人道主义赔偿。

就在今天,江淮医学从院方医患办获悉,那名19岁孕妇已经死亡,目前医调委正在介入之中。

爱生疼痛,“爱比死更冷”。这句出自《圣经》的话映照人生。

其实,因此类“家属知情同意权”而导致的悲剧,时有发生。07年的“肖志军案”和17年的“榆林产妇跳楼案”均因源于此。在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还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那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是有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这是因为,医院用血泪换来了无数次像这种签字“后果自负”,最后却都翻脸无情的沉痛教训:为了减少责任、尽量顺从家属,防范医闹。

这就造成了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病人知情同意选择的怪圈:在选择医疗行为的时候,病人本身的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病人家属的意见。因为,无数的事例充分的表明,医生需要防范的大多时候并不是患者,而是患者家属。

毫无疑问,在大趋势面前,医生的情怀是一文不值的。在这个时代,如果情怀真的有用,那诺基亚、锤子也就不会倒了。

像这种“家属”拒绝检查,后果自负,结果一旦出事,却由“家属”变成了路人的事件,再次给我们“临床告知”提了个醒:我们医生在签署这类知情同意书时,有必要对家属的身份进一步核实和确认。

同时,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个问:在今后,该怎样避免此类医疗纠纷事件再次发生?是外求于法?还是内求于己?

叶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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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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