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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冀刑初号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满,男,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满犯交通肇事罪,于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15日5时50分许,董*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朱某1),沿东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北线承德县上谷镇良杖子村路段掉头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张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董*满、朱某1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年5月12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乘车人朱某1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玉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董玉满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满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承认,辩解称我不会开车,是被害人朱某1让我开的车,我愿意赔偿被害人朱某1,但是我没钱,我也受伤了。

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年4月15日5时50分许,董*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朱某1),沿东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北线承德县上谷镇良杖子村路段掉头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张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董*满、朱某1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年5月12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乘车人朱某1颅内出血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枕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玉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董*满现不能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满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朱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条件记录表,交通事故痕迹记录,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满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富

审 判 员   赵柏慧

人民陪审员   范文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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