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和生活中,有时因为一个无意的举动,会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 近日,法院审理了两起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犯罪?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76岁老人扔钢筋,砸到楼下人 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年11月份,临泉县庙岔镇某村村民建房,请了当地一支建筑队来施工。 一天下午,76岁的高学良(化名)在一楼楼顶忙碌,在未进行仔细观察的情况下,将钢筋往下扔,结果正好砸中了在楼下施工的袁某头部。 当天晚上,袁某回到家后表示头晕,随即昏迷不醒,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袁某系空中坠落重物砸伤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出现脑干挫裂伤出血并血肿形成,小脑挫裂伤出血及大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坠积性肺炎而死亡。 案发后,高学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今年5月28日,高学良与袁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13万元并取得谅解。 随即,临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高学良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高学良已满75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赔偿袁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决高学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例二: 小伙驾驶挖掘机碰倒树,树倒砸中人 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年7月10日,阜南县发生了一起事故:一名男子被白杨树砸中后不治身亡。 李小五(化名)是颍泉区人,30岁,会开挖掘机,被阜南人赵某聘请为驾驶员。赵某承包了阜南县一项河道清淤的工程。当天下午,李小五驾驶挖掘机施工时,不慎将沟边一棵白杨树碰倒,结果砸到站在附近的朱某身上,导致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失血休克及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李小五主动投案。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他被刑事拘留。 年11月22日,李小五、赵某共同赔偿朱某近亲属32万元。 近日,阜南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小五无挖掘机驾驶资质,驾驶挖掘机清淤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致朱某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李小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朱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李小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啥区别? 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二罪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有紧密联系;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直接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其次,二罪在主观上的过失心理状态是有区别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既可以是无意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决不能是故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也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使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的。? 颍州晚报记者刘培军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bqow.com/kjschl/16667.html |